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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型犯罪的根据:伤害原则对法益保护原则的一次超越——兼论犯罪的本质
【摘要】 限制刑罚权是法益保护原则的重要机能,但该原则却很难解释冒犯型犯罪的正当化根据。费因伯格认为,给他人造成的不良心理感受是冒犯行为被犯罪化的根据所在。不良心理感受易受到利益主体主观的影响,因此,欲获得刑法的保护,亟需将该利益进化成权利。然而,能够上升到权利的利益只能局限于最低的安宁权和一般性的利益。只有他们才能获得刑法的保护。这就是伤害原则解读冒犯型犯罪的根据所在。尽管如此,面对亲属间通奸罪,伤害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一样,也一筹莫展。
- 【文献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riminal Science , 编辑部邮箱 ,2010年02期
- 【分类号】D914
- 【被引频次】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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