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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诊所法律教育中的诊所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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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爱菊

【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 美国的法律诊所式教育因其实践性的特点受到中国法学教育界的广泛关注。在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提高学生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应用能力的结合方面我们进行了有益的探讨。在诊所教育中作为诊所教育主体的教师应当是组织讨论的"协调者",学生应当是课堂的"参与者"。诊所教育要求教师具有创新的教学观念;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

  • 【分类号】D90-4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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