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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观经济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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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诚刘沂江

【机构】 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中观经济法主体作为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相并列的第三体系,其基本使命在于弥补"双重失灵",构成宏观经济法主体、中观经济法主体与微观经济法主体相互协调、相互弥补的均衡。

【基金】 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项目编号:0605031)“经济全球化与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安全问题研究——以经济法域回应性制度设计为考察核心”的部分成果
  • 【分类号】D912.29
  • 【被引频次】1
  • 【下载频次】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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