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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中观经济法主体
【摘要】 中观经济法主体作为与企业——市场体系和政府——国家体系相并列的第三体系,其基本使命在于弥补"双重失灵",构成宏观经济法主体、中观经济法主体与微观经济法主体相互协调、相互弥补的均衡。
【基金】 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项目编号:0605031)“经济全球化与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安全问题研究——以经济法域回应性制度设计为考察核心”的部分成果
- 【文献出处】 理论月刊 ,Theory Monthly , 编辑部邮箱 ,2010年02期
- 【分类号】D912.29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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