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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定的得失及其完善——新律师法第38条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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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满生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江西师范大学

【摘要】 新律师法在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定上既有明显进步,又存在一定缺失。其进步的方面为:将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规定为职业秘密保守的范围,将秘密所属主体从委托人扩展到其他人,废除了"隐瞒事实、隐瞒证据"的规定。其缺失表现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单纯强调义务的价值倾向没有发生变化,对律师保密例外范围界定模糊。鉴于新律师法的缺失,有必要建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规则。

【关键词】 律师职业秘密特点进步缺失思路
  • 【文献出处】 理论探索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 编辑部邮箱 ,2010年01期
  • 【分类号】D926.5
  • 【被引频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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