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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On The Civil Protection Of The Embryo System
【摘要】 活体的胎儿出生后溯及地赋予其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这样能较充分地保护胎儿的利益。侵权行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不法侵害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受害人。我国民事立法可采取概括保护主义中的法定延续条件说。在侵害胎儿人身利益责任构成方面,应当把握其特殊之处,"间接肇致损害原因"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只要与所生之损害具有关系,均可成立侵权行为。我国现行立法要进行相关规定的完善,宜采用《瑞士民法典》的立法例,以更好地认定胎儿利益的损害赔偿。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我国遗传生殖立法研究”(编号:08c149)的成果之一
- 【文献出处】 法学杂志 ,Law Science Magazine , 编辑部邮箱 ,2010年09期
- 【分类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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