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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鼠仓”行为的刑法思考
【摘要】 <正>所谓"老鼠仓"有多种含义,在基金业,通常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运用基金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用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在于损人利己,即为自己或小圈子谋取利益,而让机构和散户资金套牢,而且会引起股
- 【文献出处】 浙江金融 ,Zhejiang Finance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2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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