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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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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秀东

【机构】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摘要】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存在共同正犯。在本罪中,负有报告义务的人不能成立狭义共犯,没有报告义务的人可以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成立狭义共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复数主体;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数个不报或谎报的人之间不仅存在不报或谎报的共同故意,而且还应存在明知不报或谎报的行为会导致贻误抢救而仍为之的共同故意;本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当其为危险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单一性,当其为实害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复合性。

  • 【文献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riminal Science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5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5
  • 【下载频次】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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