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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财产税在地方税中主体地位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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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齐美荣敖汀

【机构】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 财产税类在我国的税制中是个薄弱环节,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制也是我国整个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应是:将财产税构建成为我国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适当拓宽财产税的税基,加强财产税的征收管理,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给予地方一定的税收自主权。主体税种的确立与完善是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我们认为未来能够担当起地方税主体税种重任的应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由于现行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税体系主体税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财产税尚未取得地方税主体税地位,因此研究对象将集中在财产税上,着力探讨财产税在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的定位问题。

【关键词】 财产税地方税主体税种
  • 【文献出处】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axation College of Yangzhou University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1期
  • 【分类号】F812.42
  • 【被引频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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