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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知识产权质权登记机关的现状和拓展
【摘要】 知识产权质权设立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我国只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注册商标权和专利权的财产权质权设立登记机关,但可以作为质权标的的知识产权不应局限于以上三种。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除商业秘密外,我国其它知识产权都有相应的管理机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登记除质权外,还有注册登记和财产权转让登记两种。本文分析了这两种登记的性质,认为知识产权转让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机关,但表演者权和经营性秘密转让的登记机关须法律进一步完善。但与物权法所要求的统一登记不一致。
- 【文献出处】 甘肃科技纵横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4期
- 【分类号】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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