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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接受承诺程序之适用范围限制——兼论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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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炳

【机构】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 为提高执法效率,许多国家或地区在反垄断执法中纷纷采取接受承诺制度,即如果相对人作出承诺以消除不法垄断不利后果,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接受承诺,并不再展开后续执法程序,我国《反垄断法》第4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但这一执法程序应有适用范围限制,应排除适用严重涉法案件、耗费较大程序成本案件、因法律技术原因不能操作案件和新型案件。

【关键词】 反垄断接受承诺适用范围限制
  • 【分类号】D922.294
  • 【被引频次】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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