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物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研究
【摘要】 民事诉讼的主体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无其他。那么,当动物、植物、山川、河流、矿藏等物体受到人类不应有的侵害时,它们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呢?本文想立基于中国实践,以松花江苯污染案为引例提出问题,从"人类中心主义者"和"非人类中心主义者"二大理论为突破口,按照"法律规则中心主义"的解释,对物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进行了研究。
- 【文献出处】 学理论 ,Theory Research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28期
- 【分类号】D925.1
- 【下载频次】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