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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探微——以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视角
【摘要】 任何单个学说都难以满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需要,只有以期待利益落空说为主,以利益平衡说、不公正行为救济说和团体可分解性理论说为辅才能更好地诠释这种权利。股东应不分类别,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内的所有股东都可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对股份回购数量的限制,以不妨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原则。行使退股权前异议股东应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关键词】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适用范围;
权利限制;
- 【文献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18期
- 【分类号】D922.291.91
- 【被引频次】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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