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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争鸣的终结
【摘要】 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开始直接将案件事实列为审判对象。在诉讼标的三要素中,案件事实的覆盖范围要比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显得更为宽广。新旧诉讼标的理论虽各具特色,但依据这两种理论所划定的审判对象范围均存在着过窄的弊端。并且,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争鸣一直难以得出结论,这不利于民事审判实践的统一。以案件事实为审判对象,既符合中国法官的办案习惯,又有利于审判对象范围的最大化,可以终结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争鸣。
【基金】 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批准号:07BFX069)阶段性研究成果
- 【文献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4期
- 【分类号】D925.1
- 【被引频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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