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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自认的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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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杰

【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 诉的构造可以分为请求、法律上的主张、事实上的主张以及举证四个方面。诉讼上自认属于事实主张的层面,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口头辩论和辩论准备程序中,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诉讼自认的对象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承认的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证明责任说与败诉可能性说在确定不利己事实的范围上有所不同,但进行深入分析后得出,两者发生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异。

  • 【文献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2期
  • 【分类号】D915.2
  • 【被引频次】10
  • 【下载频次】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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