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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及其权力(利)配置
【摘要】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制度在法律规定、法律实施和理论研究方面都存在缺陷,在政府投资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应建立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与采购活动利益相关者主动参与,其他主体积极协助的多元监督模式,进而理顺各主体的监督关系,明确其权力(利)配置,建立主体多元、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督,以实现其经济与社会职能。
- 【文献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Gansu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4期
- 【分类号】F8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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