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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修复性”纠纷解决路径:法院调解——基于比较法的视野
The "Repair" Of Dispute Resolution Path In The Civil Proceedings :Court Mediation——On The Comparative Law Perspective
【摘要】 法院调解除具有解决纠纷功<正>能之外,兼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特殊功能。通过比较研究可以看出,由于中国法院调解中存在的强制调解现象,使这一功能没能有效发挥。在当前进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时,要注重通过提高当事人自愿程度以提高法院调解的"修复"性作用。即要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官在调解活动中的适度与自律,以正确定位法院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角色。
- 【文献出处】 公民与法(法学版) ,Citizen and Law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8期
- 【分类号】D925.14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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