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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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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贵立义;

【机构】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大连理工大学;

【摘要】 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定的,只有符合法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或仲裁中才能当证据使用。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采用法定形式,而是以证明材料、说明书等形式证明某种事实,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对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严谨的要求。

【关键词】 公权力; 法定形式; 法律效力;
  • 【文献出处】 法治研究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1期
  • 【分类号】D922.1
  • 【被引频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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