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公权力的表现形式及效力
【摘要】 国家机关行使的公权力,其表现形式是法定的,只有符合法定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诉讼或仲裁中才能当证据使用。国家机关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采用法定形式,而是以证明材料、说明书等形式证明某种事实,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对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严谨的要求。
- 【文献出处】 法治研究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1期
- 【分类号】D922.1
- 【被引频次】10
- 【下载频次】3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