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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设计及其启示

Analysis About Things’ Damage Liability System Designing In Roman Law And Relative Enlighte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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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富民

【Author】 Jiao Fumin

【机构】 扬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 在罗马法早期,就已将违法行为分为公犯(delicta publica)和私犯(delicta privata)。当时的公犯类似于今天的刑法,而私犯原是指行为人使人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是侵害私人的财产或人身,这在当时被认为是对公共秩序影响不大的行为,行为人一般仅负损害赔偿致人,对被害人给付金钱,原则上也只有被害人才有权起诉。被害人也可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罗马的私犯与近现代民法上的侵权行为虽在范围上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并无区别。"

【关键词】 罗马法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度
  • 【文献出处】 法学杂志 ,Law Science Magazine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11期
  • 【分类号】D913
  • 【被引频次】18
  • 【下载频次】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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