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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效力制度的构建
【摘要】 未婚同居当事人双方产生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效力应低于婚姻的效力,仅产生相互独立的人身自由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应确认当事人财产协议效力优先、以分别财产为主体和按份共有为例外的法定财产制为补充的未婚同居财产制;应确认双方有承担以生活扶助义务为内容的扶养义务。当事人双方与双方共生的子女关系和婚生子女相同,但不能共同收养子女,也不能与对方的子女产生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基金】 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谐社会基础——和谐家庭建设研究”(AHSKF-06D55)
- 【文献出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编辑部邮箱 ,2009年08期
- 【分类号】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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