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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范围和意义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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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本身就有可能成为一种"传闻"的危险。因此,在建构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时,应首先将这些"传闻"排除。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并不是传闻证据不真实和不可靠,而是若采纳该证据就剥夺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对质询问权;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也不应当仅仅是指证人出庭作证不能,至少还包括迟缓的对质询问、先前的对质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等,而且这些例外还必须符合其他特定条件;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无助于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恰恰相反,证人出庭作证是传闻证据规则得以运行的前提。

【关键词】 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
  • 【文献出处】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Bohai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编辑部邮箱 ,2008年01期
  • 【分类号】D925.23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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