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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国际贸易法院初论
【摘要】 我国在入世承诺中选择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权,即行政复议和法院司法审查。但是我国承诺的是法院司法最终审查制度,即所有行政复议都不是终局性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由法院承担司法审查职责是当今世界法治发展的主流,我国的承诺确认司法审查具有普遍性和终局性,采取了法治国家通行的司法终审模式,符合了当前法治发展中的司法审查主流。但是,当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实施司法审查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了的形势需要,外贸救济的司法审查主体应该由专门的国际贸易法院实施。
- 【文献出处】 新西部(下半月) ,New West , 编辑部邮箱 ,2008年04期
- 【分类号】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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