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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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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志莹

【机构】 山东工商学院会计学院

【摘要】 <正>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1.披露主体范围仍然较窄。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以下称《公告》)中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为"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自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其他企业可以"自愿进行环境信息公开"。此处的环境信息

  • 【文献出处】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China Township Enterprises Accounting , 编辑部邮箱 ,2008年07期
  • 【分类号】F275;F233
  • 【被引频次】16
  • 【下载频次】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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