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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新的证据”应作如何理解——兼与张卫平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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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洪杰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 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在合法性、正当性、操作性三大层面均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缺失,已经不再适宜作为我们在理解与适用新民诉法时的参照依据。对于新民诉法中关于"新的证据"的理解,最为合适的方式就是回到文本,将"新的证据"重新理解为当事人在此前未曾向法院提交过的证据。同时,以费用制裁取代证据失权作为施加在逾期举证当事人身上的不利法律后果,建构以费用制裁为核心的举证时限制度。

【关键词】 再审新的证据证据失权举证时限
  • 【分类号】D925.13
  • 【被引频次】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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