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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查阅权行使制度的完善
【摘要】 股东查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重要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关规范存在缺陷,判断查阅权主体资格标准应以向公司出资的实质要件为准;查阅权客体一般采非限制规范,可从统一法律规定、明确概念含义、补充相关规范等方面进行完善;应从查阅时间、地点、代理、复制、保管等方面对查阅权行使方式进行明确和具体化;在客观性条件限制逐渐放宽及主观性条件限制更加具体的各国立法趋势下,我国公司法对客观性条件限制可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立法例,设置一基本原则并明确一定的具体情形作补充,主观性条件限制则应采取概括加列举的立法模式及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 【文献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 编辑部邮箱 ,2008年04期
- 【分类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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