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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保护的理论体系与立法模式
【摘要】 借助"外在化的伦理价值"观念,人格权得以确立为具有绝对权,进而具备在法律上获得全面保护之可能性。以权利侵害的严重程度为线索,我们可以获得一个动态演进的"有侵害之虞——妨害——损害"的人格权侵害类型体系。以人格权侵害的可能性为基础,人格权保护体系是以损害赔偿、不当得利构成的"割让式"救济权,与以人格权请求权为"退出式"救济权结合而成的统一的权利救济体系。就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模式而言,以"原权——救济权"为结构原则,采取"退出式"与"割让式"救济路径相统一的大侵权法,符合我国的立法传统和司法实践的基本要求。
- 【文献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 编辑部邮箱 ,2007年05期
- 【分类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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