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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职权公开化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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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金顺

【机构】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副主任

【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意义十分重大。公开原则是人大监督制度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预示着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趋势。公民要求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有更多的了解,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一个基本标志。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是人民主权

  • 【文献出处】 人民政坛 ,People’s Political Scene , 编辑部邮箱 ,2007年09期
  • 【分类号】D922.1
  • 【下载频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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