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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最高原则之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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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一、损害赔偿的责任概述民事责任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在民法理论上,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依损害赔偿的方法为标准,民事责任可分为金钱赔偿与恢复原状。自古罗马法以来,赔偿损失一直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方式。在西方一些国家,赔偿损失已是近乎惟一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我国民法通则也将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赔偿损失不仅适用于损害财产的侵权案件,也适用于侵害身体和人格的侵权案件;不仅适用于对有体财产的损害之救济,也适用于对无体财产的损害之救济。民法中的赔偿原则上不具有惩罚加害人的性质,而是恪守补偿或者填补的属性——通过赔偿一定数额的财产,而使受害人的财产、人格或精神状况尽可能地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

  • 【文献出处】 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 编辑部邮箱 ,2007年05期
  • 【分类号】D923
  • 【被引频次】6
  • 【下载频次】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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