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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罪数问题——兼论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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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胡东飞

【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 受贿罪是性质严重的犯罪,其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事实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了贿赂,就表明这一法益受到了实际侵犯。因此,如果"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成立数罪,实行并罚,否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刑法第399条第4款是例外规定,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而不能推广适用于其他场合。

【基金】 清华大学法学院张明楷教授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重点项目《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04SFB100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文献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01期
  • 【分类号】D924.392
  • 【被引频次】40
  • 【下载频次】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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