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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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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超群彭旭辉

【机构】 中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犯罪主体实施一系列环境污染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可见造成危害后果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成立的条件,因此对危害后果的内涵予以科学把握具有必要性和严肃性。但刑法将危害后果作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成立条件面临着法律保护不周之弊端,应将犯罪成立的时间提前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生态环境面临严重直接危险状态阶段,使之与当前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

  • 【文献出处】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Medical University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01期
  •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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