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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理念与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
【摘要】 我国的传统环境立法,在目的性规定方面往往表现为过分注重环境的资源属性及其经济价值,而忽视其它环境价值。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目标,对我国环境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修改环境法时,应首先树立现代环境法目的,充分体现生态文明理念所倡导的人与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权利,确立生态本位主义的立法目的。
- 【文献出处】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 编辑部邮箱 ,2005年06期
- 【分类号】D9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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