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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立法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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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志高

【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872

【摘要】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罪状中应该去掉"徇私舞弊"和"情节严重"的规定,其主体"行政执法人员"应改为"纪检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只有这样才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 【文献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 of Shandong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 编辑部邮箱 ,2005年01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5
  • 【下载频次】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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