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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前置程序之负激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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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楚钟

【机构】 暨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 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投资者因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的 前提是该虚假陈述行为已受到了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一前提也 就是所谓的前置程序。该前置程序的本意是法院希望通过证监 会等专业部门的介入来解决诉讼中有关虚假陈述案的受理依据 问题,从而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然而, 前置程序的存在却促使侵权人在面临证监会的调查时积极地去 谋求其利益最大化,而投资者却只能干等,正是这种激励的不对 称,往往导致了投资者起诉时面对的是一个空壳公司。那前置程

  • 【分类号】D922.287;D923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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