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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管契约效力的立法选择
【摘要】 在对分管契约进行制度设计时应遵循增进共有物利用效率、减少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以及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等价值判断。基于此类价值,不动产分管契约经登记后能发生约束第三人的效力,动产分管契约只能约束恶意或善意有过失的第三人。我国既存物权法草案关于分管契约效力的制度设计存在着缺陷。
- 【文献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 , 编辑部邮箱 ,2005年04期
- 【分类号】D923
- 【被引频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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