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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问责制”与卫生监督执法
【摘要】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是温总理在国务院举办学习行政许可法讲座上的三句话,随着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实施,我国政府正朝着建立一个现代公共服务型法治政府方向迈进,这就要求我们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明确权与责关系,也是新一届政府加大“问责制”力度给我们带来的思考。1卫生执法的职权与责任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是卫生行政机关,行使《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的监督管理职权,主要有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控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其具体职责包括:组织制订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计划,并进行实施;负责卫生许可证和执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初审、上
- 【文献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 编辑部邮箱 ,2005年05期
- 【分类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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