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点文献
论提单质押、进口押汇和信托收据
【摘要】 在国际贸易采用海运提单并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情况下,开证申请人是提单及货物的所有权人,开证行为提单质权人,但留置效力有限。认为进口押汇是银行有担保地无款放单并同意延期付款是错误的,它的要点主要是信用证业务范围内银行垫款和对提单的质押,即“押单保汇”。对于如何保障银行无款放单后的利益,有必要对信托收据下的信托模式和债权附加担保权模式进行对比、辨析。
- 【文献出处】 法学 ,Law Science , 编辑部邮箱 ,2005年10期
- 【分类号】D996.2
- 【被引频次】33
- 【下载频次】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