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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共有共用物业问题探讨 兼论《物权法》草案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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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2005年7月11日,全国人大将正在审议中的《物权法》草案第三稿公开发布,向社会征集修改意见,一时引起了广泛关注。该草案第六章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非常及时,解决了实践中不少有争议的问题,有利于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但该章第76条关于“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存在的缺陷和反映出的问题很多。其问题主要集中在是否只有绿地、道路和物业管理用房才属于业主共有?共有物业和共用物业是否是相同概念?若不相同,共有物业和共用物业各包括哪些?会所、车库等配套设施能否按约定来确定所有权归属?共有物业的共有权性质是什么?共用物业如何管理?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共有、共用物业纠纷,本文将对住宅小区的共有和共用物业相关问题做以下探讨。

  • 【分类号】D923.2;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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