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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学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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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作了进一步的学理探索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后须加星号并以脚注或尾注形式加以说明 ;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条款 ,认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款中的“公民”一词如用“任何人”替代 ,较“公民”一词内涵和外延更丰富 ,也更合适 ;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条款 ,如修改为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并先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则更合理 ;对于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之规定如增加“征购”一词 ,与征收、征用一起并列规定则更科学 ,以及提出规定先予等值补偿等观点。

  • 【文献出处】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Journal of Zhejiang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 编辑部邮箱 ,2004年04期
  • 【分类号】D921
  • 【被引频次】3
  • 【下载频次】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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