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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探讨——兼与范德繁、于宏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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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孟庆华

【机构】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 北京100029

【摘要】 笔者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所谓追诉时效”的观点 ,主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具有追诉时效 ;并且其追诉时效的最高期限应为五年 ,而不应是十年。

【关键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刑法
  •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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