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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问题探讨——兼与范德繁、于宏同志商榷
【摘要】 笔者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所谓追诉时效”的观点 ,主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具有追诉时效 ;并且其追诉时效的最高期限应为五年 ,而不应是十年。
- 【文献出处】 杭州商学院学报 , 编辑部邮箱 ,2004年01期
- 【分类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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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笔者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无所谓追诉时效”的观点 ,主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当具有追诉时效 ;并且其追诉时效的最高期限应为五年 ,而不应是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