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庆峰;
【机构】 兰州大学法学院 甘肃兰州730020;
【摘要】 《公司法》第四条对于公司财产性质的规定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 ,本文认为公司财产应当为公司所有 ,并应限定该条第三款中国有资产的范围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