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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鉴定结论的合理定位——以民事诉讼为背景的分析
【摘要】 证据不仅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同时还具有主观性、“党派性”,两者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它们包含着冲突但又呈现出内在的张力。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兼具客观性与“党派性”。强调鉴定结论的“党派性”并非否定或淡化它应具备的客观性,恰恰相反,承认“党派性”是为了保障它的客观性。
- 【文献出处】 中国司法鉴定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04年03期
- 【分类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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