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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挪用公款罪主体的几个问题
【摘要】 现行《刑法》第 1 85条所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理解为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单位挪用公款的行为 ,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法未将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规定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这是立法上的疏漏。
- 【文献出处】 法商研究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 编辑部邮箱 ,2004年02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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