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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收费——由音像组织同卡拉OK厅纠纷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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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超

【机构】 国家版权局版权司

【摘要】 <正> 近来,国内发生多起音像组织同卡拉OK厅的著作权纠纷,原因是音像组织认为其生产的音乐视盘中有些是电影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作品享有包括放映权和表演权,特别是机械表演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归制片人所有,具体到本案系争的音乐视盘,则归音像组织所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放映、表演等方式使用他人的电影作品,是侵权行为。卡拉OK厅正是以放映或者机械表演方式使用音像组织生产的音乐视盘,但是事先并未取得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因此,音像组织正式向全国数百家卡拉OK厅或者发出律师警告函,禁止后者继续使用,并催促其到音像组织取得许可;或者将其直接诉至法院。

  • 【文献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 编辑部邮箱 ,2004年11期
  • 【分类号】D923.41
  • 【被引频次】16
  • 【下载频次】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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