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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卡风波引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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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2003年10月30日原告林某因电话卡已过使用有效期,某电信公司拒绝将未消费完毕的剩余款220元退还给原告,因此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电信公司恢复其所购电话卡内的余额话费使用权或返还电话卡内所剩余金额,并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电信公司发行的电话卡上已明确标明了价款、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使用期限,已具有明确记载合同部分内容及合同履行凭证的性质、作用,原告在知悉这一规定情况下自愿购买并选择接受这种服务方式,即与

  • 【文献出处】 当代通信 ,Communications Today , 编辑部邮箱 ,2004年23期
  • 【分类号】F623
  • 【被引频次】1
  • 【下载频次】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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