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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事管理中的药疗过失与法律责任
【摘要】 <正> 自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意味着我国有关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中已开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这一法规规定了医疗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药学服务,即医院药事管理工作同样具有“举证责任倒置”义务。 长久以来,医院只把医疗质量和医疗过失行为看成是医疗和护理的责任,对于药疗过失行为不甚重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医发[2002]24号文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医院药事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能、药品的管理与供应、临床药物的调剂管理、药学人
- 【文献出处】 中医药管理杂志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05期
- 【分类号】R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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