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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法》有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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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的乡镇企业是随着特定的历史环境而发展起来的。在经过快速的增长之后,乡镇企业本身发生了分化。乡镇企业的主体由乡镇集体企业转变为个体、私有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也转变为业主制、合作制和公司制并存。目前的乡镇企业与“三农”正逐步脱离联系,演化为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有关一般企业法律、法规和行政条例当然也适用于乡镇企业,因而《乡镇企业法》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乡镇企业产权与治理结构研究》(项目编号:70041027)的阶段成果
  • 【文献出处】 乡镇企业研究 ,Studies on Township Enterprises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01期
  • 【分类号】D922.29
  • 【被引频次】3
  • 【下载频次】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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