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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刑法未遂犯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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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振华

【机构】 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52

【摘要】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使未遂的概念得以发达 ,加罗林纳刑法典设有未遂处罚轻于既遂处罚的规定。一般认为 ,现代意义上的未遂立法 ,始于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并被 1871年德国刑法典继承 ,至 2 0世纪初 ,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经较为普遍地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了 ,成为各国刑法中绝不能少的一项刑法制度。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在犯罪未遂形态规定上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 ,由此带来了未遂犯理论上的差异 ,本文尝试着就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刑法的未遂犯问题进行一下比较。一、犯罪未遂的概念综观各国立法例及刑法理论的阐释 ,关于犯罪未

  • 【文献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05期
  • 【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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