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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的村庄意义——来自单位制视角的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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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建国后所实行的社会单位化管理体制在农村的延续,它既是村民居住的地域性社区单位,又是集体所有制在村庄的承载体。这种性质决定了,村民在村委会选举中的选举权不是一般的居民对社区公共权力机关的权利关系所能涵括的,它具有更为丰富的、来自中国单位制的意义:一方面,村民的选举权是民主国家中公民对公共权力的基本权利在最基层社区的实现,具有民主的一般意义;另一方面,它是村集体中所有者经济权益的政治表达,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形式。村委会选举权的这种双重性,既是单位制下村委会性质的反映和要求,也是造成目前村民选举权行使出现困境的原因。

  • 【文献出处】 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Shanghai China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02期
  • 【分类号】D422
  • 【被引频次】7
  • 【下载频次】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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