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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专题(8) 论教育保护职责与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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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尤其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学校与学生是监护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监护职责,应当按照无过错或者公平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即凡是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在校受到伤害,学校均应像无过错的监护人那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按照过错原则确定学校的侵权赔偿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尽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依法重申了学校对于学生是教育关系,不承担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但是有些人仍然坚持他们的观点。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明确学校是否有监护

  • 【文献出处】 人民教育 ,People’s Eduction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10期
  • 【分类号】C913.5
  • 【被引频次】4
  • 【下载频次】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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