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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否确立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规则之探讨
【摘要】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在格式条款控制体系中地位重要,其法理基础是维护意思合致,规范目的是实现合同正义。依规范体系和目的,《保险法》第18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应解释成"该条款不产生订入合同的效力",它是保险人不履行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该条确立了我国格式条款订入保险合同的规则,弥补了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保险法》第17条存在法律漏洞,应类推第18条"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
- 【文献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Heilongjiang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05期
- 【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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