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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的制度衔接
【摘要】 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最突出地反映社会法理念的首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但是,社会法的产生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在明确社会法与公法、私法的界限的同时,实现三个法域的有机契合,以防止三个法域中相关法律制度的重复管辖与相互冲突。以道路交通事故为例,如果受害者是某一单位上下班途中的职工,按照私法理论他可以主张民事赔偿,而按照社会法理论他又可以主张工伤保险给付。二者的处理顺序是同时进行,还是一案在前另案在后?两种处理结果是相互叠加还是相互吸收?在提出解决方案之前,笔者想先对两种法域理念指导下的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再对我国的现行处理办法作一剖析。一、民事赔偿与工伤保
- 【文献出处】 中国劳动 ,China Labour , 编辑部邮箱 ,2003年03期
- 【分类号】D922.5
- 【被引频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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